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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要轻易将房产记入子女名下

2003-01-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黄某某系江苏海门镇一菜农。1995年旧城改造时,住房拆迁。黄倾其所有积蓄,加上拆迁补偿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办理房产证时,考虑到只有一个儿子,将来传给儿子时,房屋过户还要交契税。为此,黄老汉就直接把产权证办在了儿子名下。2001年,儿子儿媳协议离婚时,一件让老汉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原来,儿媳以老汉夫妇居住的房子系其与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要求对该住房的产权予以分割。目前,法院已对该住房进行了评估。

另有一位海门镇老居民李某,在旧城改造拆迁时,将两套补偿住房分别记在了两个女儿名下。2002年初小女儿突发急病去世,小女婿以房主身份欲将李某夫妇赶出,并起诉至法院。

此类由于将房产记于子女名下而引发诉讼的案件已发生多起。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老人往往受到伤害。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老人认为作为长辈,在有生之年能为子女、晚辈创造一些条件,自己苦一点,哪怕倾其所有,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二是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长辈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预先过户给已婚子女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三是规避法律和政策的思想在作怪,想逃避国家对房屋等不动产买卖中的正常契税的征收。(《江苏法制报》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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