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一位海门镇老居民李某,在旧城改造拆迁时,将两套补偿住房分别记在了两个女儿名下。2002年初小女儿突发急病去世,小女婿以房主身份欲将李某夫妇赶出,并起诉至法院。
此类由于将房产记于子女名下而引发诉讼的案件已发生多起。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老人往往受到伤害。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老人认为作为长辈,在有生之年能为子女、晚辈创造一些条件,自己苦一点,哪怕倾其所有,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二是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长辈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预先过户给已婚子女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三是规避法律和政策的思想在作怪,想逃避国家对房屋等不动产买卖中的正常契税的征收。(《江苏法制报》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