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李林所驾驶的115路公交车在大方里发车后,一名乘客上车拿出5元钱买票。由于是投币式车,不找零钱,李林便从自己兜里拿出4元钱找给了乘客,随后顺手把这5元钱揣到了自己的衣兜里。而他的这一动作恰被公司的稽查员当场看到。公司认为李林作为司乘人员私自截留乘客的1元钱票款,属偷拿票款行为。根据规定,李林被辞退。李林要求公司退回5000元安全保证金,并支付工资960元,但公司没有答应。后来,李林多次向公司讨要,均遭拒绝,于是将公司告到了劳动局。
2002年12月25日,南岗区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运金公司方认为,公司与李林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李林所交5000元抵押金是工作保证金。同时公司的工作制度中也规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要罚没这笔抵押金。
李林的代理人提出,李林偷拿1元钱票款这种行为是不对的,运金公司可以对此作出合理适当的处罚,但李林所交的5000元钱是安全保证金。李林在工作期间并没有出现交通事故,运金公司在单方面解聘时应该返还这笔安全保证金。
经仲裁庭调解,运金公司表示同意支付李林工资960元,但5000元抵押金仍要予以罚没。
哈尔滨市民主法律事务所李国华主任指出,向职工收取安全抵押金5000元这一做法本身就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当前由于就业压力大,一些用工单位就向劳动者开出苛刻条件,求职者往往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同用人单位签订了对自己非常不利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法制日报》2003.1.6黄兴旺 郭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