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大龙以弟弟的名字干活拿工资,一年多来相安无事。1995年10月5日下午,贺大龙正在切装玻璃,一块玻璃突然在他面前爆裂,飞溅的玻璃碎屑将贺大龙的右眼扎伤。
贺大龙做了右眼球摘除手术,出院后不断提出安装义眼的要求。工厂给他7000元钱,但这笔钱根本不够。企业曾口头允诺一次性给他3万元钱了结此事,后以资金紧张为由也一直没有付给这笔钱。贺大龙认为这是企业言而无信,遂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玻璃厂赔偿伤残补助金3万元。
2002年6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哈尔滨市玻璃厂提出,该厂是国有企业,所有工人包括临时工都有劳动合同,而贺大龙并未和厂方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于未经正式手续而冒名顶替进入该厂工作。事故发生后,单位拿出7000元钱为其治疗是出于人道,让厂方承担赔偿责任,广方不认可。
负责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像这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尚无先例。案件的复杂和特殊之处在于能否确定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这对司法界和企业都是一个新课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3.1.7付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