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肇事车主彭志军向交警部门预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后,彭的车辆被放行。三轮车车主黄红斌也受了伤,但他没有到交警部门配合处理案件,而是外出打工,长期未归。1998年4月30日,交警部门认定:彭志军负主要责任,黄红斌负次要责任,乘客谢晓凤姐弟不负责任。
然而,赔偿一事没有落实。2000年10月27日,在谢晓凤姐弟多次催促下,交警部门作出了《赔偿调解终结书》:因黄红斌无法找到,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后,谢晓凤姐弟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彭志军、黄红斌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时彭志军经营的汽修厂已经亏损倒闭,负债累累,本人又下落不明,而黄红斌则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即使法院判决由两事故责任人赔偿,也难以执行。姐弟俩认为,事故发生时,彭志军有车有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交警支队在处理事故时能及时作出责任认定,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现在这种即将面临的执行困难,完全是交警部门不及时履行职责所致。
20O2年6月18日,姐弟俩向娄底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赔偿自己的损失。按照规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长不得超过30日,损害赔偿调解终结最长不得超过45日,而此案迟延了九个多月才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迟延了近三年才作出调解终结结论。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是属不作为行为,致使谢晓凤姐弟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补救。因此判决:除黄红斌不配合交警部门及时处理事故负有20%的责任外,交警部门负有80%的责任,即当承担彭志军应当赔偿给谢晓凤姐弟的各项损失。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这确实是敲了一下警钟:在人们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的今天,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不定什么时候,就会惹来一场不怎么体面的官司。(《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