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公民在被移送至法院接受刑事审判前,除少数自诉案件外,至少必经以下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拘留、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涉及两个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上述每一程序都有严格、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且在每一道程序中,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就不应该进入下一程序。可以说一个无罪的人,没有“特殊功能”,想成为一名刑事法庭上的被告人决非易事。
要求公安机关不错抓一个好人,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件件确凿是不现实的,但我仍以为,2.8万是一个过于庞大的数字。照这个数字计算,各个省、直辖市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个无罪的人被送上刑事法庭。在这背后,是不是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司法不公?(《法制日报》200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