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己已有家庭,却与黄某产生了婚外情,这种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但在遭到危险时刻,王某能奋不顾身地与歹徒搏斗,保护了黄某,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绝不能因为他是为了保护情人而对他的义举嗤之以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两名行凶者没有赔偿能力,王某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进行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湖北法制报》200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