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告密,就是向有关方面告发旁人的秘密活动。对于一切有害公序良俗以及贪污腐败行为的告发应该鼓励,但是对于那些事涉个人隐私无损于他人利益的私人行为的告密要坚决予以反对,十年“文革”,有多少人受害于告密,这是一笔永远无法算清楚的账。
告密是一种暗地里的行为,它不需要承担任何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行使起来无所顾忌。告密者惯于运用窥私、刺探等手段,千方百计搜集旁人的材料,假借公众权力,蛮横地剥夺旁人的私人自由。奇怪的是,这类伤天害理的告密行为居然很少遭到公众的普遍谴责!
民法草案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延安的那位告密者以刺探别人的私人信息来达到侵害别人的私人权利的行为本身就是有违这一民法精神的。(《中国产经新闻》200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