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为“拒绝作证权”叫好

2003-01-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正在制定的《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出现的“拒绝作证权”,规定具有血缘关系及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丈夫的证词,父亲可以拒绝作出不利儿子的证词;编辑对作者的个人情况及活动内情,有权拒绝作证;医师、药剂师、律师、公证员在职务上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实,也可以拒绝作证。

这个规定就是赋予血缘亲属以“作证豁免权”,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的保障之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如果这项规定能够被立法机关认可,将是我国证人豁免权制度的突破性举措。

在我国,“拒绝作证权”的历史可上溯到古代“亲亲相隐”的传统。在新中国的立法中,“亲亲相隐”被作为一种封建糟粕完全抛弃。但这种由“亲亲相隐”延伸的证人出庭豁免权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例如,英美法系一些国家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拒证权;日本的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在法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这使得许多证人面临着履行法定义务与维护难以割舍的亲情或职业良心的两难选择,即使有人宁愿“大义灭亲”,但心灵创痛也难以化解。建立证人豁免权制度,既是促进社会法制文明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更是公民权利的体现。

(《中国青年报》2003.1.22)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