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至今没有走出这样的循环。从几十年的农业政策史及其经济后果来看,缺少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农业改革期间,主要的改革领导人出自农业大省;也有受到决策层重视的农村问题政策咨询机构。他们是政府中农民利益的代表。然而这种安排是偶然的,并非制度化的。一旦人事变更,这种结构就会被打破。那么,谁是农民利益制度化的代表呢?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我国的选举法却实际上规定,农民选举一个人大代表的人数是城里人的4倍。也就是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这种规定在法理上和在道德上显然存在问题。
对于制度和政策,如果农民能够直接发出与他们的人口比例相称的声音,我们就无需等待一个检验政策的周期,而是直接将损害农民的政策排除在外。因此,还农民以真正平等的权利,是避免我国农村政策失误的宪法层次的解决办法。这毫无疑问也有利于非农民利益集团,有利于整个国家。
(《经济观察报》2003.1.27 盛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