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剥削?以经济学的眼光看,剥削就是无偿剥夺他人劳动。从经济史的意义上考察,又可以分为超经济剥削和经济性的剥削。超经济剥削的典型形态,主要发生在前资本主义的社会,表现为强制性的、依靠暴力的或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剥削。关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马克思曾做过一个非常深刻的描述,说它是一个符合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法权规范的剥削行为和剥削过程。这种法权规范的涵义是,劳动者是完全的自由人,资本的雇工过程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劳资契约自主签订并受法律保护,契约内容不能侵及人身自由。在资本主义积累时期,资本对劳动的经济剥削是相当残酷的。
由此可以知道,在中国今天发生的许多剥削案例,还根本不够资格划入经济剥削的层次,而完全是超经济的剥削范式,如有些业主随意克扣工资和进行体罚,有些劳动者甚至连生命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
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剥削已经完全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情况,已经在不断增加法定工资、福利改善和参与资本收益分配等制度变革下,搞得隐晦模糊起来。但不管怎么说,由于劳资双方不同利益的计较,资方通常偏向做出较低的评价,劳方则容易做出较高的估算,这就需要在一个完备、规范的社会法制框架里,通过谈判、法律裁决和政府调节得到解决。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我们缺乏这样的社会法制框架,一些企业主可以任意施用超经济剥削和经济剥削的种种方式而无人问究。这样的结果绝不是我们的经济优势,而恰恰是社会发展的盲点和耻辱。我认为解决问题的出路,恐怕不应该硬着头皮寻找理由给剥削翻案,而是需要依赖法制经济的框架,认真研究一下如何把保护劳资双方权益和解决劳资矛盾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南方周末》2003.1.23 韩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