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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年”的青春歧路

2003-0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6年秋天,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普通工人家庭出生的14岁少年姜志东,考上了朝阳市第一中学。

姜志东经常出现上课迟到、不完成作业等不遵守学校纪律的情况,恨铁不成钢的班主任老师郑革就让他在同学们面前罚站,l998年9月的一次,罚站的时间最长。

姜志东觉得自己很丢面子,精神上受了刺激。一向溺爱孩子的母亲高凤艳知道情况后,顿时觉得儿子受了委屈,第二天就来到学校找老师论理,结果双方闹得很不愉快。

母亲一闹,使他被罚站的事迅速传遍了学校,姜志东变得更加沉默寡言。1998年10月,姜志东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朝阳康宁医院诊治,初步诊断为“迟缓性应激障碍”,之后不久姜志东办理了退学手续。

原本身体建康、学习成绩不错的儿子一下子变成了精神病,1999年10月28日,姜家一纸诉状将朝阳市第一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姜志东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3万元。2000年8月23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判决朝阳一中赔偿姜志东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1000余元。

4万多元的赔偿金额与其73万元的诉讼请求相去甚远,为此,姜家又先后3次将学校诉至法院,还多次带着儿子姜志东到市人大、市政法委、市教育局等地上访、讨说法。

姜志东原本脆弱的心被一次又一次地牵扯进“斗争”中。法院最终判令朝阳市第一中学赔偿姜志东医疗费115915.20元。但由于学校账面无款,法院不得不分数次执行。

高凤艳对此很不满,认为法院不是执行不来,而是执法不公,并认准了主要责任在双塔区法院院长王景龙。

9月18日,高凤艳到医院接病中的儿子回家过节。姜志东见到愁眉不展、一脸憔悴的母亲,心里顿时升起了一股怒火,他认为母亲到了今天的地步,都是为了自己。

回到家后,姜志东心中的报复念头越烧越旺,当天中午就到朝阳市中心市场买了一把尖刀。下午4点多,来到了双塔区法院院长王景龙的父母家。

王景龙的妹妹王颖一开门,姜志东突然抽出刀,对着37岁的王颖就是一通乱砍。王景龙两位六七十岁的父母听到动静后,还没来得及喊救命,就被杀红了眼的姜志东一顿乱刀砍倒在地……

离开王家,姜志东手持沾满鲜血的尖刀,又到朝阳一中去寻找另一个报复的目标。

16时40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火速赶赴现场。王景龙的母亲徐国英、妹妹王颖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父亲王作田的头部受了轻伤。姜志东当场被抓获。

10月11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姜志东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姜志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29日,年仅20岁的姜志东被执行了死刑。

他短暂的人生之路,暴露出一些社会问题。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一名青少年心理问题专家认为:“学校对姜志东的影响是一方面,如果在姜志东出现问题以后,他的父母能够采取合理的方式给以疏导,比如,与孩子谈心领孩子去看心理医生,都会是一个好的化解方式。但让人痛心的是,姜志东的父母没有这方面的意识,相反,还领着姜志东四处上访,进一步加重了他的病情。这也说明,现在很多家长根本不重视孩子的心理疾病。姜志东的悲剧再一次为我们的教育者和父母敲响了警钟。”(《方圆》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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