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逼良认娼”事件在各地屡有发生?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的刘子龙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卖淫嫖娼事关当事人的名誉,警察对“嫖客”罚款,正是抓住了人性的这一弱点。被处罚的人不敢像在饭店吃饭一样索要发票,国家也没有专门印制这方面的发票。罚款、拘留、教养这3种处罚方式,警察根据条例可以选择其一,这就给了警察太多的余地进行选择。5000元罚款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样巨大的罚款,国家居然未制定出罚款收缴制度及罚款与收款分离制度,尤其是被处罚人处于被动和不敢声张地位的情况下,造成绝大多数的罚款都装进了执法者——个别警察腰包的现象,罚款成为不法警察发财的黄金渠道。
我们国家对卖淫嫖娼者罚款罚了这么多年,国家到底收到多少对卖淫嫖娼者的罚款呢?不得而知;那些罚款都罚到哪里去了呢?不得而知。(《生活时报》20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