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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返还

2003-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某外贸部门工作的王女士,2001年8月某日到银行提取到期存款3719.8元港币时,因工作人员疏忽,误付了同等数额的“美元”,而当银行要求王女士归还该不当得利时,王女士称,自己不懂如何区分港币和美元,因此不知道银行当时付给她的是美元还是港币。所以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当时曾付给她美元,就不能要求她返还自己并不曾得到的这些钱。而当银行要求王女士将当天支付给她的这笔款项拿出来鉴定时,王女士称,这些钱在取款路上“被抢”了。

由于多次与王女士协商未果,银行向当地法院起诉王女士,要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将美元返还原告,并同时在原告处领取其应领取的港币。

法院经过调查最后认定:王女士的行为使原告的财产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王女士作为外贸工作人员,有识别美元、港币的能力,在取款时亦行使了清点义务,仍将美元取走,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近日,法院判决,王女士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719.8美元;银行在王女士返还不当得利款的同时,按王女士存单所确定的本息支付王女士港币存款。(《检察日报》20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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