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新规定》规定,企业可以和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并对员工离职后进行“竞业限制”。这使得原来仅在高科技行业中存在的《保密协议》开始向传统行业蔓延,饭店大厨、美发师傅也纷纷被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对此,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对《保密协议》的渐渐盛行表示忧虑。不少人士认为,《保密协议》尤其是“竞业限制”条款的过多过滥,将迫使员工放弃所拥有的择业自由及发展机遇。
饶峙说,在劳动力过剩的现状下,有的企业像白捡一个便宜似的,非要员工签保密协议不可,还要在协议中加上竞业限制条款。对此,饶峙坦言,不能把竞业限制搞得太多太滥,这种条款最好只适用一些高科技企业,而且条款中应列明员工不能跳槽的企业是哪些,并对单位哪些方面的内容属于商业机密作明确规定。
此外,签订保密协议应从公平、自愿的角度出发,而且单位应该给员工一定的补偿,否则,员工承担了太多的义务,却没有从单位得到与付出相等的报酬,保密协议就显失公平。(《北京晚报》20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