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12月25日,湖南省常德人张君(已执行死刑)伙同他人,持枪在重庆市友谊华侨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店,开枪打死一人,抢劫作案后,张君逃至涪陵隐藏。
其间,张君为长期隐匿、便于作案,通过杨明建,找到王启福为其办理涪陵户口。王启福在张君没有提供户口迁出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出面让涪陵户籍管理部门于1996年3月14日,为张君办理了以“龙海力”为名的户口,并收受张君人民币1000元、VCD机一台,后还多次收受张君财物。1996年7月29日,张君用“龙海力”的户口,在涪陵与杨明燕结婚,成为涪陵合法居民。
公诉机关认定,作案后,张君潜回涪陵以“龙海力”名义藏匿,其间,王启福还于2000年6月为张君打听公安机关对上海一百重庆店抢劫案的调查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王启福的行为属斡旋受贿,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