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家邱兴隆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根据这一条规定,只要劫机者实施了劫机行为,不管劫机是否达到了行为人的个人目的,也不管劫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就是犯罪的既遂。
邱兴隆说,由于董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的重伤或死亡,也未使飞机遭受严重破坏,因此,对董的处罚,肯定在10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之间。(《中国青年报》20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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