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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机犯该判多少年

2003-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月2日,由北京飞往福州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505航班遭遇劫机。当天上午10时40分左右,飞机到达福州上空,乘客董某手持装满汽油的易拉罐,以炸机相威胁,要求飞机飞往台湾。随后,董将易拉罐内的汽油倾洒到飞机内并点燃。火势很快被乘客和机组人员控制住并完全扑灭,董某也被机组人员制服,除两名旅客衣服部分被烧外,其余旅客均安然无恙。这起未遂的劫机事件发生并被媒体披露后,人们纷纷猜测董某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刑法学家邱兴隆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根据这一条规定,只要劫机者实施了劫机行为,不管劫机是否达到了行为人的个人目的,也不管劫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就是犯罪的既遂。

邱兴隆说,由于董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的重伤或死亡,也未使飞机遭受严重破坏,因此,对董的处罚,肯定在10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之间。(《中国青年报》20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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