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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时机已成熟

2003-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公民权利太少

宪法的基本内容应该是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与义务,其中国家机构的权利来自于公民的授权。然而,翻阅1982年制定的整部宪法138条,有关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仅有24条。显然,相对于我们已经承认并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条目太少,其权利内容也过于抽象、不具可操作性。比如,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公民自由迁徙权、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权、隐私权等在宪法中根本没有提及。

此外,宪法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现实状况与未来发展。比如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与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由公有转变为公有与民有共同构成的现实不符。

部分专门法违宪

比如,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法部分地限制了农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使人大代表构成中拥有农民身份的不足10%。在这样的条件下,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倍受歧视、农民无社保、农民无流浪权、农民被随意收容、农民收入的低增长等就不足为奇了。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如果法律本身已不再平等,我们又如何求得人人平等呢?

我国公民待遇不平等,除了表现为城乡二元结构,还更为严重地表现为官民二元结构,即官权与民权的不平等,特别是警权与民权严重不平等,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规,如1994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太多的权力而几乎没有什么义务,给予了公民及有错(嫌疑)公民太多的义务,而几乎没有什么权利。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首先要确立宪法的权威,而确立宪法的权威实际上就是确立公民的权威,就是民有、民治、民权、民享。为确立宪法的权威,建议从现在起立即着手修宪,使宪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如此宪法无生命力。(《社会科学报》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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