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产业“异地纳税”的现象非常普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维究称,某些区县对房地产开发纳税实行的优惠政策多达19项,少交税额占应交税额的50%甚至更多,大大降低了房地产开发商的生产成本,自然导致纳税人想方设法到交税少的地区纳税。
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应在生产、经营地进行税务登记。然而,现行的《北京市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尚未进行修改,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现行的管理办法的漏洞“异地纳税”,造成了国家巨额税源的减少。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总表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宏观调控下调整不合理的征收税率以及征收办法。
(《北京现代商报》200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