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作案人所盗窃的都是小件商品,价值并不高,没有达到北京地区盗窃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的起刑标准,但她们在一年内连续结伙在公共场所盗窃六次,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按照有关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人民公安报》20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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