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向曹女士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曹女士向赵先生主张债权并无不当。赵先生对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法院最终确认曹女士所持欠据是赵先生所写,判决赵先生给付曹女士欠款2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夫妻间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时也一定要慎重对待,切不可以玩笑视之。(《北京青年报》200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