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是否有权划定某些身份的旁听者(比如记者)不能旁听?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程东宁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审理,参加旁听的公民应向法庭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经法庭允许后方可进入法庭进行旁听。法庭虽然有限定一些人不能旁听审理案件,这主要是指那些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未成年人。而记者是人民群众的眼睛,是人民群众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渠道。因此,不能划定记者不能参加旁听。
旁听的公民无故被驱逐出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知情权,但我国的现有法律还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因此,为了规范法庭公开审理案件的程序,最高法院应当出台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实施细则。(《北京晚报》200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