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分别向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人大寄送了一份《建议》,建议废止这一文件。参与提意见的不仅有律师,也有大学教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这份有19人签名的《建议》说:“业主按时交费义务和业主享有的业主委员被选举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业主按时交费的义务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产生,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是基于宪法产生,这种被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是犯过罪的人,如果法院没有剥夺他的公民权,他仍然可以参加选举。”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作为一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只能由业主代表大会确定并通过相关章程作出保证,有关部门可以提出相应建议,但是无权擅自作出规定。(《中国青年报》200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