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王女士是由继母抚养长大的。今年2月,王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后,从未见面的继母的亲生子女突然找上门来,要把老人接回家,同时提出签订协议,让王女士一次性给付赡养费、丧葬费等费用总计5万元,以后她将不用再尽任何赡养义务。签订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助之下,王女士找到了司法所。
司法工作人员向她讲解了相关的法津规定:亲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不能解除的,而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与亲生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让王女士一次性付给赡养费以后不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并不合法。(《北京晨报》20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