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牛群解释:“这件事,我太冤枉了!几年前,北京演艺圈一朋友介绍一名药厂厂长跟我认识。那厂长三番五次邀请我为他们的药品做广告。我仔细阅读了相关的国家医药部门的文件后,见他态度又十分诚恳,就同意了。广告做完不到5个月,有一天,我发现东北这个厂长说话办事不地道,我担心出问题,一急,立马写了一份停止做广告的公函发给对方。谁料,对方收到公函后根本不理我,继续在电视上、宣传画上做那些广告。我再找他,他人消失得一干二净。当地工商部门派人四处找他,始终没有找着。这下好,影响闹出去了,当地工商部门只好对我开了罚单。”
对罚款一事,牛群的态度是:一、我做广告,是因看见他们有国家医药部门的质检报告和允许生产该药品的正规文件后,才同意的,如果说违规,应该是该厂厂长负主要法律责任,我和牛群广告公司也是受害者;二、牛群广告公司里,我牛群不是法人,该广告公司使用了我的名字;三、假如当地工商部门一定要对我和“牛群公司”处罚,我保留一个中国公民的申诉权利。(《服务导报》200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