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提及的那些大家伙,在美国也不是随便就能领养的。有领养愿望的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严格地审核,其中包括经济和管理能力、居住条件以及生存环境等等是否够资格领养。获准之后,会给申请人发下执照,领养方案才有权得以落实。美国法律条文还规定,如果被领养的宠物(特别是野生动物类)一旦危及了邻里的安全或造成了损害,领养人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训兽师约翰先生遇上的麻烦,正好进一步让我们了解这一法规。约翰是一家杂技团的饲养员,退休后把杂技团退役的一只大猩猩“可可”领养在身边,朝夕相伴情同父子。老约翰腿有残疾。可可经常用轮椅推他出外晒晒太阳。可可见过世面,尤其喜欢抢风头赶热闹,平时常见他穿着花衬衣、背带裤在院子里来回溜达,邻居们见多不怪习以为常。有一年圣诞节,隔壁家宾客盈门,可可见到一美艳少妇格外心动,当即窜上墙头冲着人家毗牙咧嘴打招呼,少妇受到惊吓,跌倒在地,造成流产。老约翰为此不得不付出一笔事故赔偿金。
就我们常见的宠物而言,因智商高低不同则受美国法律保护的程序也有区别。以猫狗而论,狗就胜过猫。在美国开车不当心撞上猫,若非恶意肇事问题还不大,但撞上狗情况就不同了,不仅要开罚单和赔偿损失,而且还要记入驾驶员事故档案。当然,在美国狗若犯法同样也要受法律制裁。我记得曾在报上见过一个案例:有只八岁的护家警犬,咬死了刚从医院接回家的新生婴儿,被动物法庭判处死刑。主人懊悔事先疏忽未领护家犬与新生儿相认,并一再为狗求情,法庭才改判罚款900美元,但要求把狗牙全部拔掉,仅允许留下狗命一条。(《国际商报》20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