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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谋生技能可否分割

2003-03-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湖北郧县卢女士与杨某结婚5年。婚后卢女士一边做生意,一边料理家务、照料孩子及杨某瘫痪的母亲。期间杨某花钱学开车,找了一份汽车公司送车的工作,月薪3000元。离婚时卢女士提出,杨某学开车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开车的“谋生能力”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官对此进行了探讨。

谋生技能是指为了适应生存需要而掌握的技术和能力,是人的一种生存能力的体现。而在法律上,财产的概念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能为人所支配、控制利用的物质对象: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谋生技能虽然能为当事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但其本身却不是财产,因此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看待的。

那么,谋生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如何保障?修改后的婚姻法对类似的家庭纠纷处理已经做了一些规定。在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上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予以判决。卢女士作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女方,在分割财产时当然可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据此,卢女士向杨某提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湖北法制报》2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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