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6岁的韩某和刚满20岁的高建超均系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小学肄业的农民。2002年8月的一天夜里,韩某和高建超在灵宝市故县镇遇见了在路边休息的某修理厂工人郭某等4人。
韩某向郭某踢一脚,口称“我们是警察”,随后韩某和高建超两人便强迫郭某等4人到一铁路桥上并进行殴打,两人抢走现金共16元。后韩某分得7元,高建超分得5元,余款共同挥霍。
灵宝市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和高建超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钱财,并在抢劫中冒充军警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冒充警察抢劫的,处10年以上刑罚。结合韩某作案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应减轻处罚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城市晚报》20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