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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条例”应全面修改

2003-03-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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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家女麻旦旦被警察无端抓走,逼迫承认其卖淫不成,竟诬其“嫖娼”,由此炮制了滑天下之大稽的“处女嫖娼”案。令人瞠目的是,此后这类荒唐案子竟接二连三发生。

分析“麻旦旦”案件屡次发生的原因,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认为,1986年制定、1994年仅做了个别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到了非全面修改不可的地步。

首先,处罚方式选择过宽,执法者随意性过强。对这种违法行为,处罚从拘留一直到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执法者几乎可以随心所欲,罚所欲罚,被处罚者则无从申诉与抗辩,条例对可能导致严重影响公民人身权利的后果,缺乏足够慎重的程序要求。

其次,条款设置不规范。卖淫嫖娼与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一般性违法行为,后者则属于犯罪行为;前者不触犯刑律,后者已构成刑事犯罪。把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并列在一起,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由于高额的罚款方式与“劳动教养”处罚同时设定,使很多执法者几乎百分之百地采取了罚款方式,而相比较于三年以下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受罚者即使是蒙冤也愿承受罚款。

“于是,在利益驱动下,获取罚款、追求经济效益成为行政机关惩治卖淫嫖娼的动力。个别警察甚至与卖淫者结成了利益共享体,放了再罚。” (《中国青年报》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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