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是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职工,被公司派往塞内加尔工作。1998年5月20日,他在去工地的途中因遭遇车祸死亡。之后,公司按驻在国的殡葬习惯将华某就地安葬,华某的家属没有前往参加葬礼。1998年7月24日,华某亲属与国合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并给华某之妻安排工作。不久,华某的母亲向公司要求,她要去塞内加尔祭奠儿子,公司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为此产生了分歧。华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在国外办理丧事,国内的亲属原则上不去参加。”公司对其遗属进行了妥善安置,并超出国家政策和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他家属安排工作,公司已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追悼权是怀念死者表示哀痛的一种权利。行使这项权利不是只有到国外扫墓才能表达哀痛之情。要求公司承担家属出国扫墓的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大河报》200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