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6日,中国互联网行业共同签署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该公约为网络媒体的署名及权利信息的标注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准则,对于规范各网站间转载行为、保护作者及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署名权,有着积极意义。
然而,现实中,我们又做得如何呢?仅对照自己简单查一下,本人发表过的一些网络作品,甚至有的完全是被平面媒体刊载过的作品,仍被一些网站不规范地予以广泛转载。许多网站并没有给作者支付稿酬。
稿费不给倒也罢了,许多网站甚至连署名权也剥夺了。在网上,笔者看到许多出自本人却又没有本人署名的文章。而享受此“待遇”的,不仅仅是我这样名不见经传的笔者,名家写手也不能幸免。这不能不说这是当今法治中国的尴尬。
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使之交流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对作者来说的确远比经济利益更有实际意义。因此,我郑重地恳请有关网站:行行好吧!稿费不给倒也罢了,但给我署名好不好?拜托!(《检察日报》200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