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宪政国家,因怀疑掌握权力者滥用权力的可能,由此产生了禁止总统、政府总理多次连选连任的宪法制度。但惟独对于法官,各国宪法几无例外地给予其充分的生活保障和终身待遇。这是因为,法官独立是保障法院居于超然地位,不受世俗影响的第一要箸。
《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忠于职守者,得终身任职。”“法官任期无限制,只有在受到弹劾及裁判时,始得免职。”法官终身制有利于保证法官享有高度的职业安全感,使其无需担心因秉公司法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
而在我国,法官晋职、退职沿用一般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规定,男性55岁退休,女性50岁退休。所以,法官的年龄一旦超过了40岁,就往往因为不符合“干部年轻化”的政策而不被委以重任。
以77岁高龄刚刚当选为海牙国际法院院长的史久镛大法官说,法官职业需要的是智慧,而不是年轻和体力。法官职业的黄金期,50岁刚刚开始,70岁才步入中年。首席大法官连任,或许能推动法官终身制的最终确立。(《中国青年报》200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