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现代文明社会,只要树立“法是以公民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为核心,而不是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为核心”的观念,“法不禁止皆可为”——凡是行政机关需要禁止的行为,必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追究公民的行为——原本就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很长时间以来,有不少人在利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而又实在于法无据时,常常说公民“钻了法律的空子”。一个“钻”字勾画出的是一幅委琐形象。那么,对法律业已存在的“空子”,公民能不能“钻钻”?
其实,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难免有“空子”。而法律的存在是要给人们的自由留下尽可能多的活动空间。所以,承认法律“空子”的存在,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允许公民钻法律的“空子”,也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
尽管法律中的“空子”需要进行“补漏”,但是,在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律进行“补漏”之前,现行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即使某些人“钻了空子”也不能加以干涉。这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国青年报》200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