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外资获准在华办学

2003-03-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我国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但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教育除外。

(《北京青年报》2003.3.24)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