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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吗

2003-03-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某与李某合谋盗窃一仓库,两人约定由李某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李某配好钥匙后交给了张某,约定行窃的当晚,李某因害怕未去,张某便用万能钥匙打开仓库门,盗走手提电脑两部,价值人民币1.6万元。事后,张某给李某500元,李某推托不要。案发后,法院以盗窃罪(既遂)对张、李二人进行了有罪判决,但李某认为自己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李某的说法对吗?

 王璇

专家意见

本案因为李某与张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李某为张某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创造了条件,虽然后来李某没有去盗窃现场也没有参与分赃,但李某已经完成了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因此,李某是盗窃既遂犯罪中的帮助犯。而作为帮助犯构成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三种情形。1、在实施帮助行为之前,消极地中止帮助行为。2、及时有效地阻止实行犯利用自己所创造的条件去实施犯罪。3、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三种情况之列,不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盗窃罪既遂,法院的判决正确。不过李某由于是帮助犯,可以比照实行犯张某从轻处罚。

(《检察日报》200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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