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决定了司法权不能分割为全国的、地方的、普通的、专门的。最高法院、地方法院、专门法院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不是“地方的”或“行业的”审判机关。一个地方法院或专门法院的职能作用,既表现在维护一个地方或一个领域内的社会治安,促进一个地方或一个方面的经济发展,也表现在维护国家的社会安定,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
一个法院作出的正确司法裁判,有的有利于“一方”的经济发展,有的则利于“另一方”的经济发展。如果硬是要求地方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判都有利于“一方”,而不允许有利于“另一方”,“肥水不外流”,那还谈得上司法公正吗?
片面地强调审判工作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背后隐藏的往往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当地利益,不惜损害另一地利益,置国家全局利益于不顾。这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导致司法程序的混乱,司法权威的遭贬。(《人民法院报》200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