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6日,该案件二审开庭,九歌泰来公司将《我的太阳》原著与“激情”电视剧进行比较,指出有90多处的细节抄袭。而被告认为,虽然原告从作者那里取得了对小说《我是太阳》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但原告对该小说的改编剧本并没有完成,所以即使“激情”属于抄袭和剽窃之作,也只是对小说《我是太阳》的抄袭和剽窃,侵犯的也是作者邓一光的著作权,而不可能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3月21日,电视剧“激情”制作单位之一、西安长安影视公司的经理主动和中国音乐家著作权协会沟通,希望达成和解,准备按正常手续补交“激情”电视剧所用的《保卫黄河》、《解放区的天》、《延安颂》等10首音乐作品使用版权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长安影视的态度也表示满意,认为和解是有可能的。如此一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激情”电视剧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案子开始趋于明朗。(《京华时报》200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