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5日晚,两人发生口角后,失去理智的田宝富操起一根木棒砸向睡在炕上的汪,并用镰刀杀死了她。随后将汪秀兰的尸体扔进了村外的稻田里的一眼废电井里。
然而,让犯罪嫌疑人田宝富没有想到的是,他“修”的这个“坟”,却令警方在取证时大为头疼。
从2003年3月7日开始,一个罕见的为杀人案件取证的挖井“工程”开始了。
沈阳江南派出所每天雇10多名专业挖井工人和民工,奋战了9天,在10多亩大的稻田里,挖掘出一条南北长60余米、东西宽30余米、最深处近20米、足有六七层楼高的大坑。挖掘工程先后动用了一台挖掘机、两台15吨解放翻斗车、一台132货车、一台铲车、一台抽水机、两台发电机和四台潜水泵等大小轻重机械设备。这个大坑占用了两家的十三四亩地,每亩地按每年赔600元,赔偿三年。
知情人告诉记者:“挖这个大坑花钱老了,光给工程队就是10万元。我看这个数肯定打不住。”
这个取证举动在当地引起了争议。
有人说,要是扔到北京故宫的珍妃井里,你说能这么挖吗?
辽宁大学法学院长刑志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金锡盛都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取证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同时也应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科学取证。
像这个案子的取证,如果情况复杂,困难大,可以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比如借助红外线遥感设备、扫描仪等仪器确定死者身份。(《北京青年报》200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