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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还不如被撞伤

2003-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梁先生供职于广东省南海市一家喷泉有限公司任车床工。2002年6月11日,在为广州越秀区某俱乐部安装喷泉设备时梁先生被高压电击伤。经鉴定,伤残达8级,为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4936.2万元。喷泉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而俱乐部只支付了5000元。于是,梁先生一纸诉状把俱乐部告上广州越秀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近12万元。

梁先生在工作中受伤,本该打工伤赔偿官司,被告也应是其供职单位喷泉公司,为什么他要与俱乐部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呢?

梁先生的代理律师简正德揭开了谜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同样的损害,工伤赔偿标准大大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比如,工伤赔偿中就没有抚养费这一项,而人身损害赔偿中就有。具体到梁先生的案件,如果按前者计算,他最多只能得到4.5万元的赔偿;而如果按后者计算,则可能会得到12万元的赔偿。这就是说,“受工伤还不如被汽车撞伤赔得多”。

近日,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认为原告梁先生受的是工伤,是受《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因此驳回了梁先生的上诉请求。(《信息时报》20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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