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张某于2000年底向法院申请与余某离婚,2001年5月,海口市中级法院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张某和余某的女儿自小患双股关节骨膜炎,张某在离婚时要求余某一次性给予孩子的医疗费和抚养费共约23万元。但二审法院以张某缺乏证明余某经济条件优越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只判决余某每年一次性支付孩子6000元的抚养费,而余某至今未支付分文。
离婚后张某全力查找证据,并于2002年底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说,在两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余某投资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暨希尔顿酒店,拥有该项目25%的股权,而据评估,该项目的公允价值即达13亿元。
张某的代理律师王雁磊认为,在离婚官司中往往是女方要去将财产找出来,特别是财产属于公司股权时取证工作更难,对妇女明显不公。经济法研究专家严传东认为,新的婚姻法用列举法将家庭共同财产分得过细,反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有权去调查取证,如果不能给予保障,应该举证倒置,即男方证明自己没有那么多财产;此外,还应该延长妇女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离婚时没有查到的财产,以后暴露出来,还可以追索。(《检察日报》200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