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安认为,贷款的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计算方法,等于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他算了一笔账,这11.86万元的贷款,若按一年365天计,银行收取的利息应为7612.76元,但由于银行将一年按360天计,收取的利息变成7718.5元,这就是说他被“多收”了105.74元利息。
为此,袁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双倍返还其不当得利105.74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在答辩中称,他们的这种计算方法完全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年利率÷360=日利率”。
袁则认为,这种结息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国际法规定了一年为365天。(《羊城晚报》20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