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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计息一年到底多少天

2003-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7月7日,广东的袁安律师在深圳某银行蛇口支行存了一笔钱,到去年7月7日满一年,结息时银行按照年利率除以365天得出日利率来给他利息。就在几乎同一时间段,袁安还在该支行贷款五笔,共计11.86万元(期限分别为365天和364天,都应视为一年),银行在计算贷款利息时,日利率却按年利率除以360天来计算。

袁安认为,贷款的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计算方法,等于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他算了一笔账,这11.86万元的贷款,若按一年365天计,银行收取的利息应为7612.76元,但由于银行将一年按360天计,收取的利息变成7718.5元,这就是说他被“多收”了105.74元利息。

为此,袁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双倍返还其不当得利105.74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在答辩中称,他们的这种计算方法完全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年利率÷360=日利率”。

袁则认为,这种结息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国际法规定了一年为365天。(《羊城晚报》2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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