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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二百元索赔五十万元被驳回

2003-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钟女士在安徽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储蓄卡。去年1月,她持卡在北京的自动取款机上想要取200元钱,但多次操作不成功,于是来到柜台要求取款,被告知账户上余额不足200元。钟女士为此返回安徽的开户银行查询。经过核实,自动取款机确实未付款。之后,钟女士以自己多次往返于北京与安徽为由,诉至北京东城法院,要求该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费、误工费、咨询代书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余万元。

银行对此解释说,原告在北京提款属异地取款,其间需要一段核实的时间。因原告的多次错误操作导致没有取出款。经核实后,银行已及时将200元记入了原告的账户,亦被取出,银行对此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该银行对此次事件的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银行支付原告交通费等共计930元整,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12元,由原告负担9950元。法官提醒,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否则有可能要自担风险。(《北京晨报》2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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