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姓“公”不姓“私”,面对辖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不仅不能和公民个人建立排他性、薄他性的特殊服务关系,也不允许和其他法人单位建立类似的特殊服务、保护关系,不论这种特殊关系的初衷、宣言如何高尚,也不论这种特殊服务是否与民警或者派出所的个人收入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公共机关和具体服务对象签订厚此薄彼的“共建协议”现象,并不是个别现象。从执政为民的宗旨出发,严格规范公共机关为部分单位或个人提供特殊服务的行为,值得我们特别注意。(《深圳商报》20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