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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知密码也可提钱

2003-04-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6月3日,马继秀之子在建行河南省固始县支行存入活期储蓄存款7000元,并设置了密码,同年10月5日,曾提取了2000元。2002年元月,马继秀之子病故,但生前未将存折密码告知其母。之后马继秀持其子存折及身份证到该行提取余下的5000元存款时,固始县支行以马继秀未提供密码、不符合银行内部规定为理由拒绝其提取,双方形成讼争。

法院认为,继承是公民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原告马继秀之子死亡后,其存款作为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原告马继秀作为其子第一顺序的惟一继承人,对该笔存款享有完全所有权。被告建行固始县支行以内部规定作为拒绝提款的抗辩,违背了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该院遂判决:原告对该5000元的存款本息享有所有权,存取自便,被告不得干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人民法院报》20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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