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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有权收缴假币

2003-04-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中国人民银行4月15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中,发现假币时,有权予以收缴,但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着持有人的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着持有人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京华时报》200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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