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5岁的邵建岳,居住在浙江省余姚市低塘镇。1986年农历腊月廿一,邵建岳与经姨妈介绍相识的赵书仙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邵建岳即听到镇上有人议论赵书仙生活作风不正。
1987年农历六月廿六,赵书仙生下一个体重近3公斤的男孩。初为人父的邵建岳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从办理结婚手续到儿子出世,仅仅6个月零11天。
儿子出生后,夫妻关系恶化,两人经常因儿子邵某的早产问题争吵。1988年11月,邵建岳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书仙离婚,同时提出,由于儿子非自己所生,离婚后不承担对邵某的抚养费用。
1989年1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邵建岳与赵书仙的离婚案。在法庭上,赵书仙一口咬定邵建岳是儿子邵某的亲生父亲。赵书仙称,两人于1986年农历九月初一认识的,结婚前发生过两次性关系。对于赵书仙的这一说法,邵建岳提出了强烈质疑:因为九月初一,距他的前妻去世仅仅一周,姨妈怎么可能在服丧期间为他介绍对象呢?
邵建岳提出,既然双方在何时同居的问题上说法不一,那就去做亲子鉴定。但赵书仙不愿带儿子邵某去做亲子鉴定。
1989年4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除准予邵建岳与赵书仙离婚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邵建岳与邵某之间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不能排除,邵某随赵书仙生活,邵建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600元。
邵建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仍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但由于赵书仙的拒绝,这一要求仍未被法院采纳。1990年10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邵建岳的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后,赵书仙带着儿子回到了离低塘镇不远的郎霞镇。在以后的日子里,邵建岳再未见到过那个在法律上仍然是其儿子名字叫邵某的孩子。
1991年10月,邵建岳重新组织了家庭,有了一个女儿,夫妻感情很好。
然而,10年后,已经淡忘的不快事情再次被唤醒:2001年4月初,已经14岁的邵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邵建岳每月增加抚养费600元。
邵建岳强烈要求法院对邵某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自己与他究竟是否存在父子关系,并于4月30日向法院预交了2500元钱,作为费用。
经过法官多次给赵书仙做工作,赵书仙同意与邵某5月11日一起到杭州去做鉴定。然而,这天只有赵书仙一个人来了。面对邵建岳的愤怒,赵书仙淡淡地表示,做鉴定会影响儿子的情绪和学习。结果,2002年2月,邵建岳收到了第五份关于认定其与邵某之间父子关系的裁判文书。
屡遭挫折的邵建岳铁下心要把这场复杂的诉讼进行到底。2002年5月27日,他以原告身份起诉邵某,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与邵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在法庭上邵建岳表示,不进行亲子鉴定,就无法确定事实真相,赵书仙拒绝亲子鉴定,意味着她能举证而拒绝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2年10月14日,余姚市法院作出了推定邵建岳与邵某为非亲父子关系的判决。
在邵建岳看来,这场已进行了整整14个年头的官司虽然让自己精疲力竭,但毕竟在法律上弄清了自己与邵某的关系。因此,他和家里人都觉得特别开心。
然而,邵建岳做梦都没想到,赵书仙不服余姚市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事情又有了戏剧性的变化。2003年春节前,宁波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余姚市法院于2月8日作出驳回邵建岳起诉的裁定。
邵建岳拿着这第八份裁定书有种晕头转向的感觉:在经过15年的漫长诉讼后,事情又回到了起点,他与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没能推翻。
2003年3月1日,邵建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他说:官司打了15年,我是越来越糊涂了。(《法律与生活》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