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民愤”代表着社会公众以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一种道德判断,它彰显着一种大众情绪,一种“民意”。一般来说,法官的裁判结果应该与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是一致的。但是,法官的独立判断和“民愤”有时也可能发生脱节。这时候,法官应该怎样对“民愤”做出合理的反应呢?
法律思维虽然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与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道德思维不同,法律思维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
法律行动固然要反映民意,但是,反映民意不等于迁就民意。怎样应答“民愤”,既代表着法官的道德水准、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又反映着一个国家司法系统和刑事政策的成熟程度。(《时代潮》200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