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厨师为何不怕恶心,勇于将苍蝇吞下?原来,该酒楼的老板立有店规,遇到客人投诉,吃一只苍蝇奖两百块钱。见苍蝇不吃,轻则扣奖金、扣工资,重者辞退了事。
“吞蝇”行为看上去很“勇敢”,其实质仍然是在糊弄消费者。
当然,一味责怪这些吞苍蝇的厨师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不得不按“店规”行事。我们更应该谴责的,是制定这类“店规”的人。用这样的“店规”去强迫员工吞苍蝇,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保护,给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劳动者的尊严和权利,同样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人民法院报》200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