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款是单位出面募集的,张琳并未付举手之劳,单位资助失学儿童同为义举,故张琳的索款请求应予驳回。其实不然。
单位、捐款人、张琳之间已形成社会募捐性质的法律关系。单位为给张琳筹集医疗费而请求社会捐助,属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各社会阶层的个人或群体为给张琳筹集医疗费用而捐助,当属承诺。至此形成了一个捐赠合同。单位将捐款挪作他用违反了合同义务,尽管单位资助失学儿童同为义举。
单位的挪用行为是无效的。单位未按合同、也未取得捐款人同意而另行处分捐款,对捐款人也是一种不诚实的失信行为。
尽管张琳有无法治愈之可能,单位也无权以回天无力为由妨害张琳的受益权,继而影响张琳的生命健康权。(《法制日报》200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