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单位无权挪用募捐所得

2003-04-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琳一年前被确诊患有血癌。由于经济拮据,无力医治,张琳所在单位通过报刊、电台、公开信等形式,向社会募捐,前后共收到捐款12万元。单位陆续将其中的10万元交给张琳,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最近,单位从医院得知张琳之病现已无回天之力,便将所剩2万元资助给当地两名失学儿童。张琳索款未果,因而成讼。

有人认为,款是单位出面募集的,张琳并未付举手之劳,单位资助失学儿童同为义举,故张琳的索款请求应予驳回。其实不然。

单位、捐款人、张琳之间已形成社会募捐性质的法律关系。单位为给张琳筹集医疗费而请求社会捐助,属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各社会阶层的个人或群体为给张琳筹集医疗费用而捐助,当属承诺。至此形成了一个捐赠合同。单位将捐款挪作他用违反了合同义务,尽管单位资助失学儿童同为义举。

单位的挪用行为是无效的。单位未按合同、也未取得捐款人同意而另行处分捐款,对捐款人也是一种不诚实的失信行为。

尽管张琳有无法治愈之可能,单位也无权以回天无力为由妨害张琳的受益权,继而影响张琳的生命健康权。(《法制日报》2003.4.2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