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的依据,肯定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更加翔实,但主要是针对非法牟利的犯罪分子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文物的损害,而没有明文规定处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毁损文物的内容——明文单列的损害行为很多,都不包括这一部分内容。因此,我理解,该法并不包括过失损害。然而,这个民事责任法条的第一次适用,却落到了一位农民身上。他既非牟利,也非失职,只是生产生活中的一般过失。因此,这种处罚是否有违立法本意呢?
我们应该想一想的是,能够赔得起古桥的农民有多少?农民在生产生活中过失损毁古桥的机率有多大?地方政府和文物部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使农民避免这种风险呢?(《法制日报》200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