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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传“非典”被诉侵权

2003-05-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22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受理了首起由于“非典”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苏州飞利浦消费电子有限公司和飞利浦创能科技有限公司称,被告顾某于2003年4月9日在网络上散发电子邮件:“各位,您们好!来自园区的确切消息,非典型性肺炎患者发现在苏州新区飞利浦,目前在医院隔离抢救,望各位同仁做好防护自救工作。”两家飞利浦公司认为,至今苏州并未发现非典型性肺炎患者(4月22日江苏省卫生厅宣布苏州发现一例输入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被告行为致使原告的职工情绪波动,各方面工作都受到很大影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所以要求顾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江苏法制报》20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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